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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服务业,路在何方?

由于社会公众对安全的需求是有层次性的,不同收入和职业的人对自身和家庭的安全感受以及防范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均收入和社会水平的快速提升,为报警服务业的产生创造了良好的社会与物质基础。\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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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产品与别的消费类产品的不同之处在于,用户消费报警产品时遇到的最大问题不是在购买环节上,而更多的问题是出现在日后的使用中。例如报警后谁来负责?怎么核实警情是误报还是真实?若是真实的报警,又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处警?这个部门是义务服务还是有偿服务?……因由报警产品而引出的这一连串问题,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报警服务业。有业内人士认为,报警服务业将是技防报警工程建设和报警联网建设的高级阶段。\r\n\r\n\r\n

中国报警服务业现状
报警服务业在中国的发展初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到现在有十几年的历程,而世界排名第一的安防公司美国ADT公司在70年代时建立了首家网管中心,开始以联网报警服务商的身份进行运作。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国内报警服务业的起步显然比较晚。
江苏省公安厅科技处的副处长陈家友认为,虽然报警服务业在中国只有十来年的历史,但已经形成了四种模式:覆盖一个市、县的联网报警系统、以派出所为中心的联网报警系统、住宅小区联网报警系统以及单位联网报警系统。
一个市或县联网
这类系统基本是以一个市或一个县为单位(也有以城市分局为单位),报警中心一般设在公安机关,报警信息与公安110指挥中心相连接。其用户以金融、文博等重点单位为主,这些是联网报警的大户。该系统基本上是由公安机关操作运行。除一部分用户是有标准、规范要求一定要安装报警系统并与公安110联网,其余用户大都通过公安业务部门和各级公安机关进行宣传发动,以加强单位治安防范的需要来实现。系统安装、维护由保安公司负责,接处警由公安机关负责,保安公司收取服务费。
以派出所为中心的联网
此类系统一般规模比较小,其用户是派出所辖区的一般治安防范单位和居民住宅(重点单位参加市、县的联网报警)。系统及用户设备的安装由产品商提供,中心设在派出所,接处警由派出所负责。有的收取服务费。
住宅小区联网
这种的面向对象主要是近几年新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以小区为单位建设联网报警系统,同时建有周界报警、出入口控制、楼宇对讲、视频监控、电子巡更等系统,中心设在保安室。系统报警后,由小区保安(物业)负责核警,属于公安处理的警情报公安机关处理。系统建设费用由开发商投入,卖房时收回,维护运转费用靠收取的物业管理费。
单位联网
有的比较大或是治安防范任务较重的单位,自建了联网报警系统,中心设在值班室或是安全保卫部门,有了情况值班人员先期处置,需要报公安机关时再报警。系统建设、维护、运行费用都是单位自行负责。

存在问题
普遍规模偏小
近几年,由于政府的推动,各地报警服务中心建设速度加快。由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兴建一个报警服务中心投资和技术门槛都不高,又缺少行业规范和准入限制,一个小公司依托一个派出所就可建一个报警服务公司,这种重复建设的现象在国内非常普遍。
北京华讯和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田浥指出,由于大多居民家庭现在尚未接受报警服务收费的消费观念,报警中心主要竞争的服务对象便集中在数量有限的银行、学校等重点防范单位。因此,绝大部分报警中心建成后长期未能形成规模效应,多数处于亏损运营状态,达不到可持续发展的水平。另外,由于公安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稍大规模的跨区域报警中心在与各地公安部门的网络接驳上还不够顺畅,使得大规模报警中心不能够快速及时地报警和出警。
各个环节相对独立
以政府部门为主运行的联网报警系统,在建设、维护、管理、运行方面基本是各管一段。具体情况是系统一般由供应商提供和安装,系统建成后,供应商的任务就完成了;用户端报警设施的安装大多是由保安公司负责,同时有的还承担设备的一般维修;报警中心设在110指挥中心,基本由中心负责日常的运营管理和接警;处警大都是报警地所属派出所。这样的建设、管理环节,责任的一致性体现较差,发生了问题很难协调,有的直接影响了系统作用的发挥。
比如,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就要及时赶到现场,而由于总是有大量的误报警,去了也是白跑,时间一长,民警难免会对报警中心产生怨言;误报警多了,报警中心对设备的运行质量有意见;而负责产品质量的部门检查后一般都会认为系统没有问题。这种相互推诿的事情比较多,影响了报警系统的正常作用。
误报警多 浪费警力
由于报警系统经常会出现误报,而事实上,95%的误报都是人为造成的。以家庭用户为例,在报警系统发出报警时,若家里有人,接警中心会与用户进行确认警情,而如果家里没人时,报警中心没办法确认只好通知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出警。陈家友表示,国内目前运行的前两种报警运行方式却将大量的误报警信息直接传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正常的报警程序调动警力前往处置,其实根本就没有报警或是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能范围的事情,浪费了大量警力。
在这方面,国外有一些比较好的做法,如瑞典斯得哥而摩的接警中心,该中心的管辖范围包括瑞典、挪威和丹麦三国。据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研究员马志刚介绍,这个中心是接警处警分离的形式。即接警中心接受用户的警情,接到警情核实后下达到处警单位,由它们处警。处警单位可以是一个、数个、数十个,这模式便于就近处警,快速处警,处警的快速,5到10分钟到现场。这样的处警队伍要求布点网络化,通信、交通工具等设备配备齐全,管理良好的非常机动的队伍。
除了国外的经验可以参考以外,误报的问题还可以从多方面来解决。既然是人为的因素造成的误报,就要从“人”的角度出发去尽量避免、减少误报的发生。深圳市松本先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建滨提出,首先要求使用者对报警系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人为误报;二是要求报警器材生产厂家生产一些更加人性化的产品,比如说有语音提示功能的,还有通过无线操作布防或撤防,简化操作手续,尽量生产一些简单实用的报警产品;三是在人为误报难以避免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给家庭安装网络摄像机的方法,在发出报警的时候与监控联动,通过视频来复核警情是否真实。
通过视频来核实警情的路在周界报警中用的比较普遍。大规模的报警中心都是跨区域的远程接警,用的是宽带网联接。可以在报警中心的数据库里存储每个网络摄像机的IP地址,当报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时启动摄像机,这样可以起到两个作用,一是核实警情,确认是不是误报,其二是如果是真有不法分子闯进防区,则可以将现场情况录下来,作为日后的证据。

探寻报警服务业的市场化之路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治安防范的实际需求,非常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商业安全服务机制,报警服务公司的市场化良性运作,从而实现对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安全服务的补充。
呼唤保险公司的加入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报警服务业与保险业合作大大加快了报警服务业的发展步伐。保险公司是否加入一方面取决于报警服务业自身,比如,报警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提高;另一方面,取决于保险业决策人士对报警服务业前景的看好与信心。但从目前国内实际运营情况看,中国保险业与报警服务业合作还处于尝试、探索阶段。
以华讯和达为例,前几年为用户投保的是报警系统产品责任险,即如果报警系统出现质量故障或人为责任,不能及时报警造成用户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每户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为3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限额为10万元。
据田总介绍,从几年的实际运作情况看,该险种还不能有效分担报警服务公司和用户的实际风险。因为现在报警服务中心出现故障或人为责任事故而造成用户损失的概率基本为零,投保几年来这种责任赔偿基本上没有出现过。相反,有一些警情报警中心及时上报了,但警察和公司外勤维护人员赶到现场需要几分钟的时间,而一些惯偷就在这几分钟时间作案成功,或部分成功,给用户带来了实际损失。而按照原产品责任险条款,这种报警系统虽然有效报警,但还出现了用户损失,保险公司按例不能赔付。因此,报警公司与用户常常发生争议和矛盾。
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建议,同时给每个用户都上财产保险。但这种方法也很难实施,因为使用报警系统的大多用户都是固定资产较多,保险财产价格不便确定,还有的像危险品仓库、加油站等用户,对这类用户进行财产的保值界定也不好操作。
在此基础上,从今年开始,华讯和达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尝试推出了产品责任险与附加盗抢险组合保险方式,即为公司报警系统及用户提供产品责任险主险,系统出现故障造成报警失误,由保险公司给予用户最高限额为20万元的赔偿。同时给每个用户提供一份最高赔付限额为5万元的附加盗、抢险,只要用户被盗、被抢,保险公司即予以赔付。如用户财产数量较大,认为5万元不足以承担起风险,则在报警服务费标准之外另行增加保险费。这样,就可将这种因发生警情报警到警察赶到期间的被盗、被抢风险进行了分担,这种组合保险基本能应付报警中心会遇见的主要风险。
运营公司是核心 
市场化运作的报警服务业的行业主体由5部分组成:当地公安技防部门、当地社会运营商、设备厂家、保险公司和用户。而这5个主体主要是运营商为中心,其余几个可以互不关联,都只需与运营商协调关系即可。
当地社会运营商负责报警中心系统的建立,负责中心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并配合公安技防部门向全社会(智能化小区、企事业单位等等,2004.12.1日中国国务院颁发的《企事业内保条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政策法律依据)推广报警器及配套器材。同时运营商负责报警系统的入网费用、月费的收纳,保证整个报警系统可以良性运作。
而如何处警则需跟公安部门沟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警是有偿服务,公安部门要处警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因此需要一定的资金作保障。松本先天下的张建滨认为,可以采取运营公司向国家财政部门上缴一定的费用,而财政部门将这部分划拨到公安部门的方式来支持报警中心的正常、有效的运转。
保险方面应由运营公司与保险公司来协调保费的问题,以运营公司的名义来投保。这样一来,如果出现因为种种报警系统而引起的种种原因导致用户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公安部门转变角色
在理顺报警服务业市场化运作的五角关系时,最关键的是政府,也就是当地公安技防部门的角色。长期以来公安部门在报警服务业中扮演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
报警服务行业属于特种服务行业,离不开公安部门的规划、指导、协调及出警的配合工作。在发展的初期阶段,行政干预是必不可少的。通过行政干预,解决了初期建设的资金投入和防范应用的问题,使原来不了解报警系统的人们,知道了技术防范的威力,对安全需求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是公安部门作为公共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替代不了报警服务公司的商业运作。有时候本来应该是用户和报警服务公司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合同或是民事方式进行解决,但往往因公安机关的介入,问题就变得复杂化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已经正式实施的今天,政府行为受到约束,公安部门可以对一些特殊保护行业提出安防服务标准和要求,但不可能下发强制性的文件、法规要求单位或居民必须接受报警服务。
此外,目前中国还缺乏有实力、上规模的运营公司,而现有的大多数保安服务公司都是公安局下属子公司,或者是由公安系统剥离出去的,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靠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不是真正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而很大程度上,有一种“自己人”的因素在里面。
华讯和达的田浥说,该公司的报警中心在北京海淀区进行试验运行的时候,也借助了公安部门的行政支持,发展了最初的一批客户。但是近年来,则主要依靠商业手段来发展客户,依靠一流的安全服务和优惠价格吸引客户,还争取到了一些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发展了大批行业用户。
立法明确责权利
在商业安全服务的过程中,必定会产生诸多的服务纠纷,有的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从安防报警服务业的发展情况看,目前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与公安机关的接口问题,即如何切实地解决公安机关接警、处警的职责和权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教授、法学博士余凌云认为,这里面存在着两个主要的问题:首先是观念转变问题。有的警察以为接到公民报警后,出警、处警是他们的职责。事实上,报警公司收取了用户的费用,是营利性的企业,它们向公安机关报警,而警察出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次是法律缺失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下接警、处警的职责,有的报警中心及时报警了,但因为110中心布警、通知到巡警或派出所的时间太长,或警察出警的时间太长,等警察赶到时用户已经造成了损失,因此也会引发报警公司和用户发生损失责任纠纷。这部分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已经通过媒体宣传公安部门接到报警5分钟赶到现场的承诺,但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做不到。因此,也需要政府出台接警公司与110中心配合工作的相关规范,以约定双方的权责。
对此,马志刚也补充道,国外有些国家也为保安业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如英国有《安全系统服务要求》、日本有的《保安业法》、香港有《保安护卫条例》,使保安人员的操作有法可依,他们的责、权、利比较明确,这也值得国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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