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专业的自动化&安全生态服务平台
公众号
安全自动化

安全自动化

安防知识网

安防知识网

手机站
手机站

手机站

大安防供需平台
大安防供需平台

大安防供需平台

资讯频道横幅A1
首页 > 资讯 > 正文

商业贿赂及有关法律规定

2004年4月6日,美国朗讯向美国证交会汇报:由于其中国公司存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的内部管理控制不力行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一时被称为"朗讯门事件"。
资讯频道文章B

2004年4月6日,美国朗讯向美国证交会汇报:由于其中国公司存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的内部管理控制不力行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一时被称为"朗讯门事件"。\r\n最新的一起是2005年5月20日,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DPC公司,该公司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由于在过去通过贿赂取得医院的订单,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404万美元,加上预审费等,该公司要缴纳的款项超过480万美元。 \r\n从"朗讯门事件"到最近天津德普行贿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自此走入公众视野。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美国证交会1976年5月12日报告给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案例揭示,埃克森公司在1963-1972年行贿的金额高达7800万美元;洛克希德公司秘密向客户支付过数百万美元巨款等等。 鉴于问题的严重性,美国国会通过了1977年的联邦反腐败法,也就是现在FCPA。 \r\n《反海外腐败法》的通过,招致美国众多大型企业尤其是在海外有投资的跨国公司的激烈反对。虽然该法律后来有所修改,而且颁布20多年来执行力度一直较弱。但是,随着更多的西方国家通过类似的法律,禁止企业在海外的腐败行为已经是大势所趋。2003年12月,43个国家在墨西哥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十六条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这部公约,成为查处跨国公司在外国行贿的有力武器。 \r\nFCPA适用的行为主体极为广泛,包括任何代表公司行为的公司、自然人、董事、雇员、代理等。1998年修正案将FCPA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外国公司和个人。外国公司和个人无论直接还是通过其代理人促成贿赂款项的支付行为在美国境内发生,不管是否使用美国邮政或其他州际商业的手段,都要受到美国司法的管辖。另外美国的母公司要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负责。具备美国国籍、居民资格的个人如果受雇于这些海外子公司,并代表公司进行行贿,也要受该法的制裁。

商业贿赂的构成\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r\n商业贿赂有严格的构成要件:\r\n 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r\n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r\n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r\n"回扣"与正常的经营行为“折扣”有着本质区别。《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专利号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这一规定划了了商业贿赂与折扣的界限。\r\n 其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中国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从民事、刑事角度均对商业贿赂问题制定了相应规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r\n我国修改后的《刑法》单独设立"贪污贿赂罪"一章,对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作了规定。 与其他国家的刑法相比,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规定范围明显偏窄,防线过于靠后。如我国刑法将贿赂狭义地界定为"财物",而将其他非物质性利益或好处排除在外;在行为表现上只认可"实际收受或给予",而将"许诺或提议收受、给予"等排除在外;同时还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这种立法例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极为不利。 \r\n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工商部门查处了一批以回扣、实物相赠为内容的商业贿赂案件,并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这对抑制贿赂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医药、保险、工程招投标等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名目张胆、久打不绝。而在华企业行贿也总是中国本身没动静却先被外人抓住尾巴。\r\n  有专家指出,要想在中国根治贿赂腐败,需要建立一个从机构到个人、从立法到执行、从国内到国外的全功能反贿模式,在这个模式构建之前,是很难解决贿赂和腐败问题的。\r\n

参与评论
回复:
0/300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评论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a&s观点。
0
关于我们

a&s是国际知名展览公司——德国法兰克福展览集团旗下专业的自动化&安全生态服务平台,为智慧安防、智慧生活、智能交通、智能建筑、IT通讯&网络等从业者提供市场分析、技术资讯、方案评估、行业预测等,为读者搭建专业的行业交流平台。

免责声明:本站所使用的字体和图片文字等素材部分来源于互联网共享平台。如使用任何字体和图片文字有冒犯其版权所有方的,皆为无意。如您是字体厂商、图片文字厂商等版权方,且不允许本站使用您的字体和图片文字等素材,请联系我们,本站核实后将立即删除!任何版权方从未通知联系本站管理者停止使用,并索要赔偿或上诉法院的,均视为新型网络碰瓷及敲诈勒索,将不予任何的法律和经济赔偿!敬请谅解!
© 2020 Messe Frankfurt (Shenz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兰克福展览(深圳)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207266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