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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礼富”知识产权案件有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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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度曾被媒体关注的安防领域最大知识产权案件终有一审结果,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下发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5653号《关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以下简称第5653裁定),同时裁定商评委重新就第1060011号商标作出争议裁定。

    中国知识产权报曾在2008年5月9日《艾礼富商标之争从头再来》一文中对艾礼富商标争议来龙去脉作过详细报道。2008年3月25日,原告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礼富公司)不服商评委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的第5653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5653号裁定,撤销第三人武建钢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

    艾礼富公司诉称,一方面商评委认定事实错误,“艾礼富ALEPH及图形”是艾礼富公司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标志,且该商标是日本艾礼富公司已在先注册于日本等国并使用多年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另一方面适用法律错误,在证据采信上违反《商标评审规则》中关于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没有考虑有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商评委辩称,第5653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艾礼富公司的起诉,维持第5653裁定。

    第三人武建钢述称,艾礼富公司对“艾礼富ALEPH及图形”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原权利人注册、第三人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均为合法行为,第1060011号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第5653号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艾礼富公司未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交而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27份新证据中,除证据3、18、19以外其他证据不予考虑。针对艾礼富公司提出的商评委漏审商标法第十三条这一争议理由,由于艾礼富公司在争议申请书中并未将第十三条作为撤销争议商标的理由,因此法院对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艾礼富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中补充提交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宝生制品厂营业执照、以及订货传真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并未超期,艾礼富公司在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中提及其对争议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抄袭了日本艾礼富公司使用多年的商标,商评委应在评述上述争议理由的基础上作出争议裁定。

    艾礼富公司负责人表示,7年的商标之争司法途径上终于有了一审结果,但这只是维权路上迈出的一小步,艾礼富商标理应回家。这不仅是给艾礼富公司广大消费者、经销商一个交待,也是给社会安全和消费者人身安全一个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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