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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为何成了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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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现场上,工程监理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素质和业主授予的权利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和施工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并协调三方关系。然而,现实中由于多方因素制约,监理人员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质疑,对工程监理“摆设”的说法也由此而来。

低质量监理的困扰
    施工现场一线人员谈起监理,一方面是工程监理的作用很小,一方面是监理水平不敢恭维。据一位有10多年一线经验的工长透露,他们面对的监理问题,主要在监理的行为和素质上。监理公司的人才结构以年轻学生和年长的传统体制下的工程人员为主,只有总工是有多年工程经验的专业型人员,但往往是一个总工负责多个项目,现场中的大部分监理人员都是前者。这部分监理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够,更有个别人员循私舞弊,吃拿卡要的现象,虽然这种现象和问题不是普遍的,但已成为令施工企业头痛的问题。我们能够理解任何角落都会有少部分问题人群,但当这种现象成为企业看待监理的常态时,会给行业及至社带来巨大的负作用。

    此外,监理在施工中不能公平公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业主、监理、施工企业原则上是平等共存,监理作为第三方公平公正的传达业主意图、控制项目的角色。但实际上,迫于生存和利益相关,监理费由业主出,在监理和业主的下意识中,两者是很难平等起来的。现实情况是,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监理对投资方过份依赖,“有奶便是娘”,谁给钱听谁的。当有争议或事故发生时,监理工程师往往很难作为第三方,公正地传递信息和行使权力,作出对施工企业不公平的判决。

其它主体难辞其咎
    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在谈及监理人员吃拿卡要,作种种不规范之举的同时,施工企业其实也应该反思,在指责监理时回想一下监理的责问:一定程度上,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若不是漏洞太多,又怎会不敢理直气壮地直面监理呢?施工单位不是也有很多看不透图纸的技术人员吗?结构上丢三落四的情况不也经常出现吗?此外,部分施工现场人员对监理的职责和作用还模糊不清。在施工阶段,由于部分真正的技术管理人员是工头,对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工作程序、监理的作用的了解有限,如工头问,监理派到工地是做什么的?还有,工程资料未及时整理签认,到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或竣工验收时发现资料乱七八糟,承包人说是监理的责任。这些情况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广大施工企业的部分技术人员对监理的了解还不够,不能很好地与其沟通交流,互相促进。

    业主的特权意识和不规范行为。目前,虽然建设监理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还是缺乏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也不甚了解,致使监理的独立性缺乏。有人对监理市场专门做过调查,有很大一部分的业主,并不赞同政府的强制监理,即便已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许多业主都有自己的一套班子来进行工程管理,被称为“监理的监理”。部分业主对委托监理有抵触情绪,认为没有办法报建才委托监理,对监理的认识仅止于是帮业主做做资料、签签字、完善建筑相关手续而已;有的业主要求监理公司不派人至现场,到时签字就可以了;认识较深一点的认为监理是实施质量监督站的原部分职能,对建筑质量进行控制,而对监理管理目标的其它内容,是属业主自己的事情;有的业主出于是花钱“雇监理”的思想,在招标文件中写着对监理人员要求有“随叫随到”一条。

    业主对于监理人员的优越感,势必影响到监理人员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进而监理人员从态度上势必把此不满转移到施工人员头上。更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些原因都造成了工程监理对业主的依赖。

    行政部门监管不力。首先,相关部门对监理企业设立的门槛较低。一些有政府背景的单位,即使人员既没有参与过工程设计也没有施工经验,但却堂而皇之地成立监理公司。这样的监理人员难免会在工作中唯心主义严重,看谁都象在愉工减料;人员不稳定,往往后来的人不了解前段发生的事情;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抓关键工艺、关键部位,只看到皮毛的东西等情况发生了。

    其次,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行业保护,部门保护,甚至批条子,打招呼现象;存在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的情况;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再有,对监理人员能力考核方式与现实脱节。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

    最后,政府对包括工程监理在内的各类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不足。一个是整个行业内的培训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再就是没有相应的鼓励的支持政策。即使有些单位和地方有相应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 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 但不参加学习培训, 应付了事, 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根源问题亟待解决
    现阶段我国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在各种潜规则下苦行的局面的形成,是一个互为因果的系统性问题。既有以上分析中的各主体的责任,也有其根本性原因。

监理人员素质问题
    监理人员的素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扎实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 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政策法规、计算机应用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成为工程建设的复合型人才, 再不断总结经验,取人之长, 补己之短, 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二是监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及身体素质等也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特点, 监理效果的优劣, 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监理人员的水平、能力以及素质的高低。我国目前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两类人:一是设计、施工单位退休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工人,这些人有较丰富的设计与施工的实践经验,并在重要的监理岗位上,但他们年龄较大,没有充沛的精力,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相对差些;二是近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这些人年轻好学,但缺乏专业实际工作能和现场协调能力,大多为监理员。这远远不能满足监理工程师的定位和充分发挥其作用,再加上基本的职业道德不够,许多问题,如业主不信任、施工企业不信服、监理独立性缺失等都由此引起。

体制性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部门规章虽然对监理工作的实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施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理工作没有专职部门甚至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二是一些违规的市场监理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理;三是监理行业缺乏长期发展规划。一些地区由于不能对监理市场进行有效控制,监理工作不到位情况比较严重,监理市场中的一些不正之风得以滋生蔓延,难以保证监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行业标准有待完善。如目前许多监理人员表示,监理的取费过低是影响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1992年的监理取费标准沿用至今,使得企业难以用高薪聘请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国家对行业监管力度在各地方不同,好的监理企业,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国外的监理的赔款限额是没上限的,而国内才100万等等。

    体制性问题有待明确。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又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在一些欧美国家的建设体系中,“工程师”这个角色职能和权力都很大,当然要求的素质和能力也很强,要精通项目的前期设计咨询及施工管理,在咨询、设计和施工的衔接中起到重要作用。其意见和地位都能得到业主和施工单位的认可与尊重。定位上更倾向于“工程师”本身的能力,而非它的公正的第三方性质。“工程师”在项目前期介入,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设计如何与施工结合及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有很深入的了解,可以尽最大可能优化设计、节省成本。

    这种“工程师”的定位,在我国由两类角色担当。一类就是从事实施阶段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工程监理;一类是只能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工作的咨询师。其实,与FIDIC中“工程师”相比,我们还缺既懂设计又懂咨询的专业人员。我们为什么不能学学欧美,也培养一些这样的工程师,让他们一早参与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工作呢?因为目前我们在体制上,前期咨询工作需由有一定资质的投资咨询人员担当,这部分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咨询公司的资质认定需得到发改委的认可;实施中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认定部门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两部委管理职能不一样,又都不愿意放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理工程师介入前期工作和国际化“工程师”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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