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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安装探头护身 挑战隐私权保护之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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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监控摄像头在几年前还属于公众心目中的 “高科技”,如今却被一些市民带入了 “寻常百姓家”。然而摄像头的泛滥,却使个人隐私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稍不留意就会暴露到 “别人的目光”之下。于是乎,小小的摄像头成了邻里的 “导火线”,引发了诸多矛盾。对此,法律专家表示,摄像头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暴露了目前法律上缺乏对监控设备的法律规定。而填补隐私权的法律空白,则是解决摄像头窥私的根本之道。

电子眼“看家” 邻居心慌慌
    市民张先生就与邻居家的摄像头较上了劲。昨天,记者来到张先生所居住的小区,看到他家和邻居凌小姐家之间是一条约2米长的通道,原来半球形的摄像头早已被拆除。通道之间的天花板上,只留下一个光秃秃的摄像头支架。不了解内情的人,是怎么也想不到,就是这个小小的摄像头曾在两家人之间掀起了轩然大波。

    原来,张先生与凌小姐是对门的邻居。去年刚刚乔迁到新居的张先生,发现正在装修的邻居,在通道上安装了一个圆圆的东西。仔细一看,发现这是一个球形摄像头。据他了解,这不同于普通的摄像头,这个球形摄像头能抓拍的范围更加广。

    邻居家的 “看门设备”如此高级,让居住在对门的张先生一家开始担忧。他害怕自己家所有出入情况全在邻居的监视之中。为此,他多次向物业反映,要求拆掉这个摄像头,却始终未果。而邻居凌小姐对自己装摄像头也显得理直气壮:因为防盗门上没有 “猫眼”,为了安全不得不安装该摄像头的。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一纸诉状将邻居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凌小姐立即拆除共用通道里的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凌小姐一方对摄像头进行整改,更换探头型号,改变其安装位置,并加设遮挡物。

    无独有偶,家住北京东城区一胡同内的计先生为防小偷,也在自家门前安装了一个摄像头,却被邻居冯先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法官经实地勘查,发现该摄像头确实可监控到同院其他邻居的生活,对冯先生的隐私构成了侵害的可能。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计先生拆除摄像头。但由于冯先生没能证明该摄像头已给其造成损害后果,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近年来,关于摄像头引发隐私权的争议屡见报端,可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抓手,被拍者义愤填膺,拍摄者也满腹委屈。一时间,原本要增加安全系数的摄像头,却无意间增加了邻里间的矛盾系数。

私装摄像头存在法律空白
    记者了解到,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近年来,本市私人安装摄像头呈不断增长趋势,安装摄像头的门槛已经大大降低。目前,市场上从事监控产品经销的商家数量众多,监控设备档次齐全,商家也都提供供货、设计、施工、维护一条龙服务。因此,个人安装摄像头已变得司空见惯。[nextpage]

    那么,曾经属于高科技产品的 “电子眼”真的是想装就装吗?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的相关工作人员。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我国对窃听、窃照类间谍器材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将摄像头归属为窃听、窃照类间谍器材,也没有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如何处理。自我国行政许可开放以后, “电子眼”这类的监控设备已不属于特种行业的特殊器材。

    目前,我国对摄像头的安装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与之最相近的规定是200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部门规章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出示进货渠道证明,销售经相关部门许可同时建立销售登记制度;而安装的单位应在使用前向主管的公安机关送审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并在竣工使用一个月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工程验收。摄像头作为监控设备,应该属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只有那些在小区架设的,由多个摄像头组成的,可以记录的监控系统工程才在公安机关审批备案的范围之内,如需要建设单位和技防办组织专家一起对方案进行认证,工程完成之后进行检测验收,工程相关材料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等。”

    而针对私人安装摄像头,至今还没有相关的使用、管理、购买审批等规定。该工作人员认为,私人安装的单个摄像头不能算作监控系统工程,自然也不在公安机关的审批范围内。由此,私人安装的摄像头成为了法律上的盲区,行政处罚难以涉及的领域。因此,该工作人员表示,就现在的法律环境来看,家庭安装摄像头作为自我防范手段,如没有窃取他人的生活资料,则不构成违法。

    记者了解到,我国部分城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来加强对监控设备的管理。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摄像头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而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要求 “使用视频图像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而上海尚无这方面的地方法规。

    本报律师顾问团成员、中茂律师事务所主任盛雷鸣则认为,目前私人安装摄像头的无序状态会触发许多社会问题,导致矛盾产生。 “普通百姓出于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安装摄像头,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是合理合法的。它也有助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取证据。”盛雷鸣指出,摄像头想装就装,想看就看,也会引起一些弊端,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安装摄像头的目的五花八门,有的的确是为了自己的财产安全考虑,有的却把摄像头对准别人的窗户、门等,监视别人的行踪,或偷录他人隐私。更有甚者,不法分子恶意用摄像头来窥视他人生活习惯,寻找漏洞,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盛雷鸣表示,过去没有对摄像头设立专门的法律,是因为它的社会矛盾还不突出,但就现在社会状况来看,由于摄像头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必须将摄像头纳入到监管中。

    为此,盛雷鸣建议,尽快填补监控设备缺乏法律规定的空白,制定一部关于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的法律,在法律中明确监控设备谁来安装,安装在哪里,由谁来维护,怎样保存和应用视频图像资料以及对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的制裁措施等,并且可以用侵犯隐私权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电子眼”挑战
    现代社会,电子监控设备在城市交通要道、高级写字楼、小区、大型商场超市已经有了广泛运用,合理地使用电子监控技术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安全。但作为个人,把摄像头对着家门外、窗外,甚至是邻居门口,其实是向个人隐私权提出了挑战。[nextpage]

    无论是凌小姐为了代替 “猫眼”,在公共通道安装了摄像头,还是计先生为防小偷,在家门口安装 “电子眼”,虽然对准的是公共空间,但邻居们的生活出入情况也在其掌握中,则不可避免地惹上了侵犯隐私的嫌疑。隐私权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个人对自己的隐私利益进行支配、维护和保护的人格权,享有依法隐瞒隐私、合理支配隐私、依法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公民对自己的姓名、肖像、地址、住宅电话、公民的通信、日记、私人文件、社会关系、个人生活习惯、生活规律以及在住宅、旅馆等私人空间内的活动等,有禁止他人窥探、扩散的权利。因此,即使在一些公共场所,公民也有隐私权,只要公民不愿公开在公共场所内的活动情况,其他人就不能搜集和扩散,更不能采取窃取、窃听、偷录、偷拍等方式。

    在本报法律专家团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看来, “电子眼”的视野能够涉及到对方的门洞,且该设备有录像功能,就在客观上将邻居的一些活动置于其监视之下,致使邻居的私人信息被监视并处于随时可能被披露的危险境地,肯定会使邻居的心理上产生负担和不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邻居的安宁生活。因此,他个人认为,该行为有侵犯隐私权的嫌疑。

    他同时表示,随着科技的发展,摄像头等先进监控设备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因此安装摄像头越来越普遍。而要调和它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所造成的冲突,简单地设立针对摄像头安装的监管法律条文并不是根本之道,而应从隐私权保护上立法,来真正填补摄像头立法和管理的空白。

    他告诉记者,对于窥私行为,目前没有任何行政处罚的依据,所以追究侵犯隐私的法律责任应当走民事救济的途径。但为何不同的法院对于两起相似的案件,有着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在他看来是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较弱,对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不够直接,没有在民事法律中对隐私权保护作出直接规定,因此,造成生活中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比较普遍。在 《民法通则》中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即在侵害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时,以侵害名誉权处理。“但其实我国是有隐私权概念的。”傅鼎生告诉记者,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但是也未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而是直接赔偿,明确隐私权利益受司法保护。 “司法解释也是法律渊源,是调整民事关系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傅鼎生坦言,由于隐私权没有在立法层面作为独立权利,因此隐私权的范围界定也就有些模糊不清,不少时候只能含糊地归入一般人格权。 “缺乏解释对象,严格意义上来说,与隐私权相关的那个司法解释有越权的嫌疑。”他认为,从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民事审判中有加大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力度的实际需要。 “但仅有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日益复杂的隐私侵权案件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傅鼎生告诉记者,正在制定的 《民法典(草案)》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会将散落各处的法律、规章、司法解释等进行集中统一,从立法层面填补隐私权无法律规定的空白,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防止越来越多的摄像头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而在 《民法典》未出台前,他呼吁有权解释部门进行相关的修法,或制定司法解释,为现有司法诉讼中判定侵犯隐私权的两难局面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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