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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室安装监控录像须谨防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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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某是上海市某中学的高中学生。2002年3月某日晚自修时,魏某和小云(化名)在教室后排做出了亲吻等亲昵举止,这一情景被学校安装在教室的监控摄像镜头摄下。2003年4月7日,学校以《校园不文明现象》为题,集中播放摄录的包括魏某的上述行为片段在内的校园不文明现象。虽然学校在人物面部打了马赛克,但其仍被同学和老师辨认出来。魏某由此感受到了一定的压力。2003年8月,魏某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权,要求校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2004年8月24日,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学校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学习活动、行为举止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实施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学校安装并合理使用监控设备的行为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在这个事件中,学校虽确有改进、完善其教育方式之必要,但尚不构成侵权。随后,魏某因不服一审判决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1月17日,二审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于本案,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表达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学校不应当将摄录到的学生亲吻的镜头予以公开播放,因为尽管学生在教室的亲昵举止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但违规不是违法,何况学生还是个未成年人,将学生原本不希望为他人知悉且并不违法的私人行为予以曝光,不符合《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隐私保护(尤其是未成年人隐私特别保护)的规定。其实,就是在教育界,也有不少人对学校的这一做法表示了担忧,原因为:在教室安装摄像镜头,会让学生感觉自己时刻处于被监视之下,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况且,在镜头监视之下的学生可能会刻意表现出某些有异于平常的“好行为”,但这种讨好式的行为可能并非学生真实人格的流露,社会并不需要伪装的“好人”。

    那么,学校到底能不能在教室里安装监控录像呢?对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一般认为,学校作为公共场所,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是可以在特定的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的。比如,在校门口(防止可疑人员进入),在学校食堂的厨房内(防止投毒)均可安装摄像镜头。但是,在纯粹属于学生私密生活领域的宿舍、厕所等场所则不应当安装此类设备。而教室作为公共场所,原则上是可以安装监控录像的,但是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务必要考虑周全,否则稍有不慎便有可能产生非议,甚而引发法律纠纷。以下几点尤需学校加以注意:

    其一,安装监控录像时,应当事先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的批准,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而且,所安装的必须是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使用的,或不为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所禁止的设备。不得安装非法的、禁止民用的监控设备(如窃听、窃照类、间谍专用类设备等)。其二,安装监控录像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维护在校师生安全的需要,或者是维护重大活动秩序的需要(如高考、中考过程中,利用在教室安装的监控设备来预防、监控考试作弊行为)。监视学生的日常行为,或者监督学生的课堂纪律,不应当成为安装此类设备的目的,学校在设备安装之后亦不要将其使用于此类目的。其三,安装监控设备之后,学校应当将安装的目的、用途、具体位置以及监控的范围告知学生,以保证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受到的监控情况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其四,对于监控录像所采集到的声像信息,其查看权应当限定于特定的人员,比如学校领导或者其他特定事项的主管人员。有权查看的人应当保证不会将这些信息用于本职工作之外的目的(如将相关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或将声像信息上传于互联网等),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秘密、隐私保护等法律规定。其五,对于监控录像所采集的声像信息,学校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证信息安全,并合理加以使用,不得随意予以公开。出于公共安全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学校可将此类信息作为内部决策、管理的依据,但不宜将其予以公开披露(如公开播放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披露的,应当确保其不会对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构成侵害,亦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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