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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着眼点在“人防”与“实体防范”

资讯频道文章B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对破除保安行业的弊端,以及保安行业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大意义。有这样一种看法认为,《条例》对报警运营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但通过对《条例》的认真研读,并基于多年来从事报警运营服务的工作经验,我们对《条例》与报警服务的关系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条例》着眼点是保安人员服务,与报警运营服务有所区别
        《条例》的第二条界定了保安服务范围。但该条三项都是针对保安员提供的具体安全保卫服务项目做出规定。纵观报警服务全过程,除人工现场核警需派人到现场有可能与《条例》有关外,《条例》基本上没有涉及报警运营服务。

        实际上,报警运营服务与保安服务是有所区别的,所谓报警运营服务是指在遵循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规律下,由专业报警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的与人身和财产安全相关的报警和视频监控服务以及信息服务。而保安服务是由保安员进行的特定区域内的治安防范、交通、消防管理等工作。因此,报警运营服务与保安服务内容是不同的。

保安服务指向实体服务,报警服务指向信息服务
        虽然报警运营服务同保安服务在报警监控这部分有所交集,但二者却有着本质的不同。报警服务依托信息技术系统,以提供报警信息为主,在用户和公安或救援机构之间建立快速的联系通道。保安服务依托的是人力资源,其服务的核心是提供人工警卫,即由保安员对用户进行人身和财产的就近警卫和就地处理。

报警服务属现代服务业,保安服务属传统服务业
        报警服务业正是以信息服务为基础,采用现代化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方式向社会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现代服务业,具有高技术、网络化、大区域共享等特征。而保安服务在发展过程中,其形式及手段已相对固定,提供的是实体化的人工服务,显然属于传统服务业。

报警服务一般跨区域,保安服务更多是本地化
        保安服务的防范区域是有限的,一般是在一个单位、一个社区内进行,其使用的报警监控系统一般也是本地的。报警服务却不局限于本地,它是大范围、跨区域、甚至是跨城市的接警服务。尤其是在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紧急救援活动中,是同国家或各级政府的应急指挥紧密相连的。

《条例》调整的是“人防”部分,而报警服务属于“技防”
        就防范手段而言,安全防范包括人力防范、实体(物)防范和技术防范三个范畴。其中人防和实体防范是安全防范的基础。而技术防范是将现代科学技术用于安全防范领域,在安全防范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带来了安全防范的一次新的革命。《条例》规范和调整的是安全防范中“人防”这部分,而报警运营服务属于“技防”范畴。

《条例》出台的意义与应补充的内容
        《条例》的出台是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的要求。它一方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保安服务和保安市场的社会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解决了保安公司从公安机关脱钩的问题,理清了公安同保安的关系。公安机关可以公开、公平、公正地对保安工作进行监管,意义重大。我们认为《条例》尚有缺失和应补充之处,例如三个本地化:对保安公司监管的本地化;保安从业人员的本地化;对保安所用技防系统给以控制和指挥的本地化。如果这三个本地化问题解决不好,社会上仍然会存在大量不稳定因素。

        总之,报警运营服务有其特有的工作方式和特征,同保安服务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条例》内容没有涉及到其建设和运行也是在所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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