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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监管亟须填补法律漏洞

2010年中国互联网业最大的一场闹剧——“3Q”大战的硝烟还未散去,2011年1月14日,工信部网站登出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集意见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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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中国互联网业最大的一场闹剧——“3Q”大战的硝烟还未散去,2011年1月14日,工信部网站登出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集意见的消息。

  该《办法》主要就不正当竞争、侵犯用户合法权益、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而这些问题正是“3Q”大战中所集中暴露出的目前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主要症状。该《办法》很明显是针对“3Q”大战的及时反应,同时从长远发展的眼光看,更是主管部门与时俱进,在探索如何有效监管互联网的长路中迈出的坚实一步。

  揣摩《办法》出台的前因后果,记者首先想起的是原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在“3Q”大战发生后的直言:我们可以批评两家企业“不道德”和“不负责任”,但是我们缺乏有效有力的法律手段来制裁这种行为,这是互联网监管的缺失。

  事实上,目前可以作为我国互联网市场监管法律依据的,只有2000年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有所涉及,而且还侧重于原则性规定和信息内容管理。互联网行业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出台10年了,如今我国互联网产业规模已达千亿,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影响力日益深入,也涌现了很多很有实力的企业,如腾讯、奇虎等的用户规模都已经达到数亿户,在应用创新、企业发展、市场竞争中暴露的很多新问题,用老的办法已经远远无法解决。

  近年来,主管部门看到了互联网飞速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包括《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针对域名服务、信息安全、网站备案、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内容传播的,但是市场秩序监管、用户合法权益保护和信息安全等方面仍然存在空白。

  从2009年11月搜狐与腾讯围绕输入法软件的诉讼,到2010年4月PPS和PPTV相互卸载对方客户端的恶斗,乃至影响最恶劣的“3Q”大战,以法律手段规范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充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刻不容缓。这不仅引起了互联网管理层的高度关注,也已经成为广大互联网企业的共识。

  有人说互联网监管就应该是“补丁式”的,管理手段永远跟不上技术和应用的革新,从知识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确实如此。

  那么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如何应对这一特殊的监管对象?《办法》的最大价值又在何处?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参与起草《办法》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促进互联网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公正、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和应用创新,是《办法》出台的根本意图。从《办法》征求意见稿看,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不正当竞争、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等行为,已经有了责令改正、罚款乃至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理手段。

  这说明政府主管部门已经看到中国互联网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办法》就是一个重要而及时的“补丁”。专家进一步指出,如果说《办法》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看是对“3Q”大战的回应的话,那么下一步如何开展系统性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对互联网的科学监管体系上升到更高层面,则是需要我们倾注更大心力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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