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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人口的数量迅速膨胀,传统的公共交通工具已经不能满足市民的需求,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大容量的交通工具必将成为大中型城市公共交通的首选,而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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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人口的数量迅速膨胀,传统的公共交通工具已经不能满足市民的需求,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大容量的交通工具必将成为大中型城市公共交通的首选,而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存在一些问题。

  系统的联网

  本文所指的联网,不仅局限于整条线路的联网,还应该包括与城市轨道总控制中心、公安派出所、公安部门指挥中心等单位的联网,目前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对联网的控制协议及方式制定相关的要求。这个问题在我国最先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中已经发生。以上海为例,从1995年1号线正式开通运营至今,已经有12条线路投入运营,总里程数已经超过了440公里,形成了一个大型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由于每条线路的建设时期不同,采用的技术也不同,当时也没有对有关协议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初步形成轨道交通网络时,导致系统的联网控制非常困难。基于上述情况,在2010年,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集成厂商,根据上海轨道交通视频监控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轨道交通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协议、人机界面、数据库及录像控制服务器等指导性意见。同时,上海市公安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会同上海轨道交通建设方等单位,编制了上海地方标准,对视频监控的技术和设备安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上海轨道交通的联网和建设提供了依据。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建设了上海申通总控中心、运营总控中心、备用运营总控中心、公安分控中心,并与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上海电视台联网,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市轨道交通视频监控网络。因此,为了避免上海轨道交通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建议各地正在规划和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尽早制定有关方面的规范,以方便于全市轨道交通视频监控系统的联网。

  前端设备的布点

  据笔者了解,由于没有一个相应的标准,各地在设计视频监控系统时,对于前端设备,尤其是摄像机的布点要求不尽相同,对图像的监视角度、图像的拼接等没有特意的要求,往往根据建设经费的预算或想象进行设计,导致重点部位摄像机安装不到位,系统有较多的盲点,使系统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录像时间与方式

  我国已建或在建的轨道交通视频监控系统的录像方式主要方式如下。

  车站/停车场就地录像,其他地方则采用远程调用;车站/停车场和控制中心同时录像,甚至车站派出所也进行录像。录像方式主要为:DVR、NVR和IPSAN,图像编码方式通常采用H.264。但是,对于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各都有不同的要求,就是同一座城市,由于建设时间的不同,或设计单位不同,要求的录像保留时间也不同,在全国范围内缺少统一的录像保存时间的要求。

  综合管理平台

  就目前我国轨道交通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情况看,一些建设得比较早的城市已经非常注重视频监控系统综合管理平台建设,该平台既有强大的功能,除常规的控制切换外,还与相关系统进行通讯,远程监测设备运行状况,一旦出现故障,平台能及时发出报警提示,以便及时处置发生故障的设备。

  对于轨道交通的运营,视频监控系统与报警、门禁等系统的联动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异常事件,这些相关系统通过接口模块,及时向视频监控系统发出联动信号,将关联图像信号显示在指定的监视器上,在第一时间提醒值班人员及时处置。显示的报警图像上叠加有报警字符,以区别于正常显示的图像。

  然而,就目前情况看,各地对管理平台的要求并不统一,大多数采用的是供应商配置的平台,也没有制定统一的控制协议等,直接选用一些产品的客户端,非常不利于今后的联网工作。

  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制定和颁布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的国家标准已刻不容缓,现国内一些城市的有关部门已经充分意识到制定标准的重要性,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标准。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相关的标准则是近几年的事情,为尽早规范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2011年9月,由公安部科技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负责起草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26718-2011)已于2011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和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等主编的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已经完成报批稿,审批通过后即将正式发布。在这些标准中,对规划与总体设计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安全防范系统的组成内容,其中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安防集成平台、人脸识别及图像智能分析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及实体防范系统,并对需控制的部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控制中心大楼、车站、车辆基地、区间、站外变电所或其他有关建筑及车辆等。同时,对工程施工、系统开发和系统调试、工程评审与检验、工程验收及使用管理评估也提出了要求。笔者相信,这些标准的发布,将为我国各城市已经建设和正在建设及规划建设的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提供了设计、招标和实施的依据,保证了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建设平安轨道交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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