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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意见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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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与城市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机制,根据《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中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批。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城市建设项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按照《长沙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批管理规定》(长住建发〔2014〕33号)执行。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依法应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和部位应当在城市建设项目中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路段,城市、城镇的主要交通路口,隧道、大型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和部位;

  (二)党政机关、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共交通站场(站点)的出入口和重要部位;

  (三)地铁、轻轨、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加油站、成品油仓库、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水利设施的重要部位;

  (五)重要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的重要部位;

  (六)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大型图书馆的出入口和重要部位;

  (七)公园、风景名胜区、城市风光带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出入口及重要部位;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无物业管理、非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及重要部位;

  (八)旅馆、宾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大中型商业场所、旧货交易市场、典当行的重要部位;

  (九)金银等贵重金属或珠宝的经营场所,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其他集中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的出入通道和重要部位;

  (十)通讯、邮政、新闻、科研等重要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十一)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及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重要部位;

  (十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 本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场所和部位,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与城市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由项目业主单位具体实施。

  本意见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场所和部位,由其所有者与使用者约定建设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者负责。公共场所和部位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其管理者负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建设费用,管理和运行维护费用经评审后列入市、区县(市)政府财政预算;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费用,由建设责任主体承担。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牵头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维护等活动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管。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的审批,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纳入立项和可研审批,并将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审批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项目中同步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设计审批、施工许可、质安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本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设的系统管理和运维费用(含设备维修更换、提质改造、平台扩容和研发、公安机关要求并经政府批准接入平台的社会监控点的接入费用等)。其中,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的系统管理和运维费用按照市本级财政与区财政3:7的比例分担,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分别负担全部的系统管理和运行维护费用。

  国土部门负责在线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所需的基础地理信息,并将系统纳入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应当同步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质安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应当同步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质安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申报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涉及的破路、占道施工和毁绿的审批,参与路面恢复的验收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报装接电服务,包括接入系统方案的确定和接入工程的验收、送电。

  物价部门负责对城市拆迁改造需移动、改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进行成本审核,对公安机关要求接入并经政府批准的公共视频图像的接入费用进行成本审核。

  第九条 城市建设项目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项目业主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展勘察设计时应当同步进行系统建设勘察设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设计方案进行指导。

  第十条 因城市拆迁改造等城市建设确需拆除重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并在拆除前三日向所在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选择具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与施工资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采购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执行,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参照或优于此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本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接入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管控平台,视频图像存储到属地公安派出所。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意见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预留连接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管控平台的接口,鼓励接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为维护内部安全自愿接入平台的,公安机关予以支持,接入费用(包括网络租用费用、存储费用和运维费用等)自行负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安机关要求并经政府批准后接入平台的,政府负责接入费用。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成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财政局等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提交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相关产品监督抽查报告、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已建城市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建设的,属于本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按照规定补建;属于本意见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建设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补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对工作不作为、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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