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港口经营人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视频监控的责任主体。港辖区内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应当遵循 “政府推动、企业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办法》从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全面阐述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视频监控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工作规范。
《办法》针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日常装卸监管过程中,对于视频监控系统的重视程度和管理维护情况不尽人意的现状,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将视频监控系统与其他安全管理手段相结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作业过程监控,并做好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监控人员培训、监控操作记录等相关工作,同时和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管作用,根据工作需要调取系统数据。安监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