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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创新发展的引领和推动力量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与公共安全系统工程设计新导向

本文以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版相关推导,试图从智能建筑整体与公共安全(设施)系统的关联及智能建筑公共安全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化的引导(对公共安全标准化设计的条文进行逐条详实解析),让更多的安防界人士跨出已有视野从而迈入更为主动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资讯频道文章B

  文/赵济安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透过该媒体所展露相关的状态而言,本人似乎感到,对于“公共安全”作为构成营造公共环境整体的基础要素之一,更应融入与之密切相关的基于基础载体的整体建设或深入于运行链大环境实效体的体验中,如此认识或理解才会更贴切它应具有的相关性、功效性,尤其在当下“互联网+”为信息化应用源动力的迅猛和强势的拉动态势下,从智能到智慧的城市和建筑的应用能级正在大幅度提升中,我们的行业人更应全面的认识并把握自我上升到新的技术空间中。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重要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简况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自2000年初版至今,已先后颁布2000、2006、2015共计3个版本,该文件的各版本与智能建筑工程发展进程同步并适时前瞻性引导,具有适时性、适用性和可指导性,对智能建筑工程行业顺应建筑智能科技发展和适应智能建筑工程建设需要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若干要点

  (1)  该标准所定义的"智能建筑",更确切了"智能建筑"在工程技术上的跨越点,即以智能化技术与建筑技术深度融合的"智能建筑系统工程"。

  (2)  该标准做出规定,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主题的绿色建筑是国家对建筑工程建设要求的基本导向,智能建筑建设应围绕这一目标,有效提升建筑综合性能,同时具体明确实施以应用功能为依据、运营规范为目标、技术适时为前提、经济合理为基础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技术路线要求。

  (3)  在该标准中对智能建筑注入适时的内涵和提出新的建设要求,是根据智能建筑工程在信息科技发展的推动下,以建筑物为载体,以数字化、网络化等信息化应用为显著技术特征的智能建筑系统工程,集架构、系统、应用、管理及其优化组合,有效提升了各类智能化信息的综合应用功能,使建筑物逐步形成以人、建筑、环境互为协调的整合体,从而构成具有感知、传输、记忆、推理、判断和决策的物类化生命体综合效应的智慧能力,该要求更贴切地适应并满足人们对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建筑物具有安全、高效、便利、生态及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功能需求。

  (4)  该标准向对承担智能建筑工程的设计者明示,智能建筑设计应突现以各类智能化信息的深度挖掘、资源集聚和综合应用为前提,推导以信息网络统一化的工程架构规划程序,注重以信息集成平台的搭建和实施运行、运营及运维等信息化应用模式,以满足营造良好建筑功能环境和适应更优良功能空间拓展的需求,并创造可持续完善的基础条件。

  智能建筑工程和公共安全(设施)系统

  智能建筑设施架构

  在《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中,对智能建筑的设施架构搭建做出如下规定:应建设建筑信息化应用的基础设施层;应建立具有满足运营和管理应用等综合支撑功能的信息服务设施层;应形成展现信息应用和协同效应的信息化应用设施层。

  以建筑整体为对象,对智能化信息传递系统的全过程完整分析,适用于对智能建筑工程信息链路和过程的描述,从而引出建筑具有整体性和物类化的智能概念,是对建筑进行信息化管理和对各类基础信息使用能力及智能功效状况的综合性体现,该过程涵盖了智能化信息的采集和汇聚、分析和处理、交换和共享。

  智能建筑工程以基于应用目标的智能信息传递神经网络体系(即被作为信息设施重要配置之一的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应适应信息资源网络化集成之大数据和云计算(大后台)方式需求状况,应把握有效地实现智能建筑的信息协同工作和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为建筑综合信息集成提供完善的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环境,从而实现建筑智能化信息一体化集成功能和提高建筑全局事件的监控和处置能力,以达到具有科学、综合、全面的智能化应用功效。

  1.  公共安全(设施)系统

  在《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对公共安全系统(public security system)做出定义,为维护公共安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具有以应对危害社会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而构建的综合技术防范或安全保障体系综合功能的系统。具体规定如下:

  (1)  对公共安全(设施)系统要求,应从成为确保建立建筑物安全运营环境整体化、安全技术体系系统化、安全工程实施专项化的重要设施防护角度确立它的技术性内涵。

  (2)  基于公共安全基础定义和管理现状,智能建筑系统工程的公共安全系统范围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

  (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分项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应急响应系统、其他特殊要求的技术防范系统等(公共安全系统工程配置表)。

  公共安全系统工程配置表

  2.  智能建筑工程设施架构图

  智能建筑工程的架构规划分项,按智能设施架构整体层次化的结构形式,分别以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设施及信息化应用设施为设施分项展开的。与基础设施层相对应,基础设施为公共环境设施和机房设施;与信息服务层相对应,信息服务设施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信息应用支撑设施部分;与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相对应,信息化应用设施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应用设施部分。

  在智能建筑系统工程架构图中,公共安全管理设施是归类于智能建筑基础设施中的公共环境设施组成部分之一(智能建筑工程设施架构图)。

  智能建筑工程设施架构图

  一、   智能建筑公共安全(设施)系统设计新导向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关于“公共安全”的条文和条文解析)

  2.0.1 公共安全系统  public security system

  为维护公共安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具有以应对危害社会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而构建的综合技术防范或安全保障体系综合功能的系统。

  【条文解析】

  ⑴对公共安全系统要求,应从成为确保建立建筑物安全运营环境整体化、安全技术体系系统化、安全工程实施专项化的重要设施防护角度确立它的技术性内涵。

  ⑵基于公共安全基础定义和管理现状,智能建筑系统工程的公共安全系统范围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

  2.0.2 应急响应系统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决策指挥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具有应急技术体系和响应处置功能的应急响应保障机制或履行协调指挥职能的系统。

  【条文解析】

  ⑴应急响应系统,应成为公共建筑、综合体建筑、具有承担地域性安全管理职能的各类管理机构有效地应对各种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防范保障。

  ⑵从建筑智能工程体系的理论上认识,应急响应系统是信息化应用系统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基于建筑信息设施综合条件上,以建筑机电智能综合管理、公共安全管理、机房管控为功能配置的支撑,形成具有最高技术层面(相对环境下)的信息汇聚、资源整合、综合应用的安全管理全面升级的智能功效。

  ⑶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信息技术被广泛推行,城市信息化发展呈现了智慧城市的新趋向。智慧城市是高度信息化、网络化的城市新格局,能够对城市公共服务、城市环境及基础设施状态等实施精细化高效管理,从而可以提高各类资源利用率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形成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间的新型发展生态。在“互联网”新状态下,“应急响应系统”形式的技术体系和运行机制将不断完善和成效显现,并将其以关键智能基因之一植入城市智慧的大体魄中。这一不可逆转“大安防”态势新格局趋向必然将改变当下公共安全行业基本状态。

  ⑷“应急响应系统”推出,是本版本《标准》中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显著提升的关键点之一。

  4.6.1  公共安全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效地应对建筑内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应建立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2   应以人为本、主动防范、应急响应、严实可靠。

  【条文解析】

  ⑴公共安全系统应成为确保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立建筑物安全运营环境整体化、体系化、专项化的重要防护设施。

  ⑵本条文所强调的“应以人为本、主动防范、应急响应、严实可靠”,体现了公共安全系统设计的工程理念和技术路线已上升至“科学”、“专业”的更务实、更有效、更完备的新高度要求,应予以全面深入理解。

  4.6.2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条文解析】本条文规定了公共安全系统所涵盖的范围要求。

  4.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维护便利;

  2   应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互联的信息通信接口;

  3   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

  4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5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6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析】

  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系列技术规定。本条文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与该系统系列配套的其他相关规范的一致性。

  ⑵系统设计必须纳入国家强制性监管程序。

  4.6.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护等级、安全防范管理等要求,以建筑物自身物理防护为基础,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等进行构建;

  2   宜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和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访客对讲、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3   应适应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化的发展,建立结构化架构及网络化体系;

  4   应拓展和优化公共安全管理的应用功能;

  5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6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7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析】

  ⑴公共安全系统应以建筑内平面布局区域面覆盖化、安全监控管理层次化、防范方式合成构造立体化等体系化主动安防监管策略,对报警信息、视频图像、控制反馈等各类公共安全环境状态基础信息获取,宜采用多种感应技术互为合成的技术方式或智能型集成装置组合,突现与相关安全技防设施信息互为关联的综合技防功效。系统应具有形成与建筑物自身物理防范整合为一体化的安全技防保障。

  ⑵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所包括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及各类建筑安全管理所需的其他特殊要求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

  ⑶应拓展和优化公共安全管理的应用功能,汇总近期安防产业基于视频内容所能实现的智能检测功能包括:图像诊断、周界检测、行为分析、物品检测、群体事件检测,人员检测、车辆信息采集、交通事件检测、交通信息采集、运维管理、人员管理、统计管理、视频摘要及检索、烟火检测等应用(提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者应关注各类智能新功能的挖掘和不同建筑业态环境下的应用扩展及技术方式可复制性延伸)。

  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突破单节点的布防现状,以推行实现智慧安全效能:其一,识别精度提升,人脸识别、绊线检测等智能应用功能的准确率大幅提升;其二,大数据分析与运维,通过系统化的布建,实现对数据信息的非结构化处理与分析,满足大安防的智能化布防与研判,实现内部系统的智能运维。(提示:应改变传统安防的前端---中心存储---上屏(墙)的初级模式,而是从中心管理入手,开辟出一条集平台、智能、管理、值守、运维等融合于一体的新安防模式)。

  ⑷应适应各分项系统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趋向,宜采用网络化信息采集、平台化信息汇聚、数字化信息存储及实施专业程序化综合监管的整体解决方案。

  ⑸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应以安防信息集约化监管为集成平台,对各种类技术防范设施及不同形式安全基础信息互为主动关联共享,实现信息资源价值的深度挖掘应用,以实施公共安全防范整体化、系统化的大平台、大数据、大安防技术防范系列化策略。

  4.6.5   应急响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2   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对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进行就地实时报警;

  2) 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就地报警和异地报警;

  3) 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指挥调度;

  4) 紧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和导引;

  5)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

  3   宜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上级应急指挥系统各类指令信息;

  2) 采集事故现场信息;

  3) 多媒体信息显示;

  4) 建立各类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   应配置下列设施:

  1) 有线/无线通信、指挥和调度系统;

  2) 紧急报警系统;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设施;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联动设施;

  5) 紧急广播系统与信息发布与疏散导引系统的联动设施。

  5   宜配置下列设施:

  1) 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2) 视频会议系统;

  3) 信息发布系统等。

  6   应急响应中心宜配置总控室、决策会议室、操作室、维护室和设备间等工作用房。

  7   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应急管理体系。

  【条文解析】

  ⑴应急响应系统应成为公共建筑、综合体建筑具有承担地域性安全管理职能的各类管理机构有效地应对各种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防范保障。(提示:这是一种未来必然被推行的新型公共安全运行机制)。

  ⑵应急响应中心,是应急指挥体系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的核心,在处置公共安全应急事件时,应急响应中心的机房设施,需向在指挥场所内参与指挥的指挥者与专家,提供多种方式的通信与信息服务,监测并分析预测事件进展,为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应急响应指挥系统节点将拓展至县级行政系统,建立必要的移动应急指挥平台,以实现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统一协调指挥,实现公共安全应急数据及时准确、信息资源共享、指挥决策高效。

  ⑶随着行政管理层面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指挥系统作为重要的公共安全业务应用系统,将在与各地区域信息平台互联,实现与上一级信息系统、监督信息系统、人防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应急响应系统是以对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基础信息关联、资源整合共享、功能互动合成,形成更有效的提升各类建筑安全防范功效和强化系统化安全管理的技术方式之一,已被具有高安全性环境要求和实施高标准运营及管理模式的智能建筑中所采用。

  ⑷以统一的指挥方式和采用专业化预案(丰富的相关数据资源支撑为后台)的应急指挥系统,是目前在大中城市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需建立的项目,本《标准》列举了基本功能的系统配置,设计者宜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类别、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及管理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选择配置应急响应系统相关的功能及相应的辅助系统,以满足使用的需要。

  ⑸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被广泛推行,城市信息化发展呈现了智慧城市的新趋向。智慧城市是高度信息化、网络化的城市新格局,能够对城市公共服务、城市环境及基础设施状态等实施精细化高效管理,从而可以提高各类资源利用率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形成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间的新型发展生态,因此,集信息网络技术、物理感测技术、视频监控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等于一体综合应用的“智慧安全”。(提示:在“互联网”新状态下,“应急响应系统”这一不可逆转“大安防”态势新格局趋向必然将改变当下公共安全行业基本状态)。

  ⑹“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背景是智能科技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高度融合和持续完善。

  4.6.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

  【条文解析】

  ⑴本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文与《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中的强制性条文第3.13.1条相对应(《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第3.13.1条:“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⑵由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社会影响面大、公共灾害受威胁突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在紧急状态下不便人流及时疏散,因此,为适应建筑物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现状和强化管理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威胁民生的恶性突发事件对人们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和巨大经济损失,本条文以本《标准》4.6.5为基础提出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建筑物相应属地的上一级应急响应体系机构的信息互联通信接口,确保该建筑内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实时、完整、准确地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全局性可靠的对接,提升当危及建筑内人员生命遇到重大风险时及时预警发布和有序引导疏散的应急抵御能力,由此避免重大人员伤害或缓解危及生命祸害、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使建筑物属地的与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体系相配套的地震检测机构、防灾救灾指挥中心监测到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其他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及预期警示信息,通过城市应急响应体系信息通信网络可靠地下达,起到启动处置预案更迅速的响应保障。

  ⑶在应急响应系统的设计图及系统技术要求说明文件中,应确定实施与(建筑的属地区域)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通信接口功能的具体规定。应落实通信接口的方式、通信线缆及管路的具体路经等(提示:应符合工程审图环节对设计进行技术复核和技术认定要求的规定)。

  结束语

  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安防行业中的人们应关注公共安全工程技术标准化发展新动态和新趋向,所涵盖的包括创新科研、产品智造、应用服务等各相关领域,虽然我们的角度不同,但大家为之持续努力的目标追求是一致的,由此,本文作者意图通过交流对安防界的行业人将起到正向的引导或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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