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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数据接入规范》征求意见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数据接入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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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数据接入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 任务来源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公科信标准[2018]70号)下达了任务,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为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无锡华通智能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参与起草单位。

  二、 目的和意义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是是全国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三位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公安部规划建设的公安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四大信息平台之一,主要面向指挥中心、执法站、路面民警,目前已经部署了31个省级平台、306个地市平台,基本实现“提高交管部门情报主导、精确打击、主动防控水平,构建快速高效的交通指挥体系、常态实战的新型勤务机制,使交通管理勤务更科学、指挥更高效、反应更迅速、纠违更及时、服务更到位、监督更有力,保证道路畅顺安全,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这一目标。然而,在集成指挥平台建设应用的过程中,存在下述问题,一是各地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前端设备状态信息不及时更新、平台根据数据分析反馈设备问题处理不及时,影响平台深入应用;二是数据传输存在问题,主要变现在接入不及时、数据重复接入、图像数据与过车数据不同步,如在过车数据接入时间只有20%在60s内,严重影响实时性要求高业务;三是数据存储问题,主要表现在根据接入信息查找车辆图像,部分地方在90日内的机动车图像无法访问。通过制定《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数据接入规范》行业标准,明确接入数据要求、规范接入数据质量,使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更好的服务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三、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目前,我国对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相关的标准包括《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结构和功能》(GA/T 1146-2014)、《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GAT 1049)系列标准。《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结构和功能》主要是规定了公安交通指挥系统中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的结构、功能和验证要求;《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规定了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与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内各基础应用系统数据通信的信息层通用技术要求、通信数据包结构、通信规程、通用操作与数据对象。

  四、标准的制定过程

  (一)申请立项

  2014年11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建设指导意见》(公交管[2014]406号)中提出“组织制(修)订集成指挥平台结构和功能、通讯协议、数据规范、数据交换等技术标准”。2018年3月,根据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公科信传发〔2018〕98号)要求,围绕改革强警、科技兴警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针对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数据接入、应用存在的问题,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向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标准立项。

  2018年8月,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公科信标准[2018]70号)下达了任务,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无锡华通智能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成起草小组,开始启动起草工作。

  (二)编制征求意见稿

  标准起草小组通过部级平台分析了各地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接入情况、数据质量情况,发现其存在问题;其次,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了解部分地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功能情况、数据接入模式、接入网络情况;再次,收集了海信、易华录等厂商的数据通信协议,标准起草小组结合调研情况,于2019年3月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五、标准制定依据

  《全国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三年规划》中规定“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涉及的视频监控、违法取证、流量检测等设备,要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及数据库、缉查布控系统等核心业务系统软件功能、业务流程、信息共享交换方式、数据标准全国统一,并充分考虑新旧技术的兼容性”。

  六、主要内容说明

  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件数监控设备接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的应用、建设、改造等。标准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管理要求、存储要求、传输要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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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分别定义了数据接入服务模块、数据传输模块、文本数据、设备运行状态。具体说明如下:

  数据接入服务模块,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为接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提供接入服务的功能模块。

  数据传输模块,数据接入服务模块对接,将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采集的交通信息传输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的软件模块,分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内嵌的数据传输模块、部署在服务器的数据传输模块。

  文本数据,具有一定直观意义的文字、符号的道路交通监控、设备运行数据。

  2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主要对数据的接入方式、部署在服务器的数据接入模块设计和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进行了规定。

  因涉及到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故要求对软件进行检测,只有通过检测的才允许接入。

  对软件安全保护等级,确定为第一级。具体依据如下:根据《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08)4.1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第一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考虑到专网内的传输模块分两类,一类是部署在前端设备的,一类是部署在服务器的,部署在服务器的能收集一个地区的机动车通行信息,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发权益造成损害,但不至于造成严重损害,固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位为第一级。

  3

  接入模式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与数据接入服务模块直接对接,数据接入模式见图1。

  道路交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与数据接入服务模块直接连接,主要是减少中间传输落地环节。如有其它系统或应用有需要接入数据,数据传输模块可采用并行传输方式,即向数据接入服务模块传输的同时向其他系统或者应用传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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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传输模块

  明确数据传输模块、数据接入服务模块的功能应具备配置接口授权码、授权期限功能。

  应实时将数据按接口上传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

  传输的文本数据中包含资源地址指向图像的,传输的数据地址应可同步访问。目前,在各地实际应用中,传输的数据包含图像资源地址,根据传输的文本数据去访问图像时,图像无法访问。通过本条明确,因先将图像传输完成同时传输文本信息。

  应记录详细的日志信息,记录传输情况。

  接入数据因故障传输中断的,故障排除后,系统应能自动恢复上传;数据恢复上传时,应优先上传实时数据;数据积压超过60分钟时,对积压数据分批传输,每批次传输数据量不大于集成指挥平台接入能力;后产生的数据先传输。目前各地在实际应用中,部分数据上传软件传输发生故障,数据终端,故障解决后不能自动恢复上传数据。部分软件在积压数据时未对实时数据优先传输,影响业务使用。部分软件对积压数据未分批次传输,传入数据超过接入服务模块接收能力,影响业务正常使用。部分软件对上传成功的数据,重复上传。部分软件漏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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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入服务模块

  对接入模块备案功能、系统认证、数据接入进行描述。

  目前,各地正在建设图像信息结构化描述系统或软件,因此,为了下一步深化应用,明确数据接入服务模块应具备图像信息结构化描述能力,应识别纠正数据传输模块传输的文本数据并提取特征描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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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要求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国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应用情况的通报》(公交管[2018]416号)、《关于2018年全国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应用情况的通报》(公交管[2019]72号)显示,部分设备因道路维修、供电等原因,实际上是停用状态,系统状态还是使用状态;部分设备由于镜头不干净、设置参数发生变化,号牌识别率低、违法采集数据质量低;部分上传软件大量重复上传数据,系统重复预警。这些问题解决需要人工干预,提高整个系统的运行效率,因此从设备的登记备案、设备运行运行状态、数据质量、备案基础信息等多方面进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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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储要求

  存储的基本原则是在集成指挥平台存储的不再在外挂系统进行存储。对散见在其他文件和规定里面的存储要求进行归类。

  1、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多于30日的,从其规定。(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3、图像信息存储采用前端存储和接入平台存储相结合的分布式存储策略,前端和接入级图像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重点图像在汇聚级节点存储不少于30天,案件图像在接入级、汇聚级、骨干级以及核心级节点分级存储。车牌识别信息以及车辆通过摄像机信息分级存储在各归属节点,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重点(关注或涉案)信息存储到相应的卷宗库。(见《全国公安机关图像信息联网总体技术方案》);

  4、系统应具备录像功能,采用H.264、MPEG4或MJPEG编码标准,视频质量不低于720P及8fps,并能确保前端存储连续录像时间不小于7日(见《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14))。

  5、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应确保前端存贮通行车辆记录数不小于30万辆,当超出最大存贮容量时,自动对车辆信息和图片进行循环覆盖。(见《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7-2016));

  6、存储时限:机动车通行文本及号牌特征图片信息需保存2年以上,机动车通行图片信息需保存90天以上。(见《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技术总体架构和软件功能要求》)。

  七、关于标准中标题、术语和定义汉译英的说明

  本标准的术语、定义和标题的英文翻译经过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汶爱萍校核后认为汉译英内容较准确地表达了原条款的真实意思,翻译语句通顺,符合英文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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